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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网格员考试(浙江网格员考试内容)

2023-03-27 19:24:32研究生院

浙江网格员考试内容

王盈飞荣获2022年浙江省十佳网格员荣誉称号。自2021年初担任杭州萧山瓜沥镇网格员以来,积极开展网格服务工作,牢记为民服务初心,扎根基层,及时解决群众问题。

2021年11月1日,在网格巡查中,她发现党柯路柯桥道口公交站往东300米处红绿灯旁,非机动车道上窨井盖破损,钢筋裸露,破洞较大。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对过往行人车辆有安全隐患。她第一时间放置警示桩,将事件上报指挥室,并每天早晚巡逻两次,确保过往车辆安全。

嘉兴网格员考试内容

基本工资2000加业绩提成,有五险一金,然后冬季取暖补助

2020浙江网格员面试试题

60分。目前多数地区网格员面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线,达不到合格线的,不得进入体检和组织考察环节,也不得作为递补对象。

浙江网格员的工资待遇2021

推动机制由“简”向“全”转变,实现闭环联动运行。

2.推动责任由“虚”向“实”转变,确保责任压实不落空。

3.推动平台由“散”向“精”转变,实现公逐步实现“人在网中走、事在格中办”。

4.推动力量由“弱”向“强”转变,让党小组在网格中发挥“领头雁”作用。

5.推动信息由“堵”向“畅”转变,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浙江省网格员未来待遇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高水平推进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平安建设,是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平安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平安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群众,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大平安理念。统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领域的发展与安全。

(四)坚持与法治建设一体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平安建设。

(五)坚持数字赋能、整体智治。提升平安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六)坚持科学治理。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五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

(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七)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六条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平安建设主体责任,健全内部风险防控责任制度,完善各项安全防控措施,共同做好所在地区、行业平安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和指导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互联网平台企业、大型商业中心、物业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平安建设的措施和成效,为平安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加强未成年子女道德和法治教育,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鼓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及时报告社会风险隐患,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三)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四)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深化平安建设的政策建议;

(五)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估以及表彰奖励工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平安建设专项工作组,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明确负责平安建设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平安建设力量。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平安建设政策措施,加强平安建设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保障,并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以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指导和管理本行业、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按照规定向本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平安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安建设专项工作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推进相关工作。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协作。

第十二条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督导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经济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健全社会风险防控运行制度,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的风险闭环管控机制,实现精准、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第十四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各行业、各系统、各领域的社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监测预警的规定,完善社会风险监测预警措施,组织开展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风险研判,按照规定报告和发布社会风险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完善社会风险处置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社会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应急响应、处置。

第十六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社会风险发生的原因,以及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社会风险,降低社会风险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形势分析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定期分析研判社会风险隐患,提出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平安形势分析,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

第十八条 本省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九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落实反间谍、反恐怖主义、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风险预防、评估、预警和危机管控,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风险和事件,维护国家安全。

第二十条 本省按照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城乡统筹、网上网下融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一体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查处、打击涉黑涉恶、涉黄涉赌涉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经济金融、传染病防治、生态环境、海上船舶等公共安全行业、领域以及城市运行安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照安全风险闭环管控工作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统筹协调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二十四条 网信、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抵制不良文化影响,有效预防、化解网络舆情危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社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社会风险防控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风险防控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社会风险隐患以及平安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明查暗访,督导检查。

第二十七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挂牌整治机制,对存在突出问题并严重影响平安建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挂牌专项治理,限期整改。

 

第四章 基层社会治理

 

第二十八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设区的市抓统筹、县级负主责、乡镇(街道)强执行的工作格局,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和处理在当地,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和完善社会治理中心、基层治理平台、基层网格等建设。

第三十条 县(市、区)设立的社会治理中心应当加强职能和资源力量的整合,完善矛盾调处、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协同流转、应急处置、督查考核等功能,推动基层社会治理高效协同、整体智治。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应当推动基层治理平台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支撑作用,加强乡镇(街道)党建统领、经济生态、平安法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和业务规范,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职能站(所),提升工作实效。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应当发挥基层网格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功能,按照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分、合理优化基层网格设置,建立网格事务准入审查机制,推进基层网格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网格治理效能。

基层网格员参与或者负责网格管理区域内的人口、单位、房屋等社会基础信息收集核查,协助开展社情民意走访、风险隐患报告、矛盾前端化解、应急响应处置、疫情防控等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基层网格员的日常管理,并在培训、待遇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本省推动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发动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开展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社区矫正帮扶、政策宣传等。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平安建设有关内容依照法定程序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途径,综合运用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和法律监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力度,推动地区、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单位,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机制,并在程序、效力和执行等方面加强衔接。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效力。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加强社会心理问题排查化解,为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和跟踪帮扶等服务,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第三十八条 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平安市、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社区)、平安单位等示范创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工作。

省有关部门在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平安单位创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开展平安建设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志愿服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志愿者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数智平安建设

 

第四十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数字法治、法治大脑建设要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综合集成平安建设各领域数据,形成具有需求感知、态势模拟、风险预警、控制运行、决策分析功能的数字平安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数字化项目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平安建设数字化项目的统筹、整合和共享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十一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构建上下贯通、县乡一体的县域整体智治格局,梳理平安建设业务需求,推进跨场景重大应用建设。

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平安建设数据汇集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实现平安建设业务协同。

第四十二条 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推进省平安监测预警防控平台建设,综合集成矛盾化解、社会治安、依法治网、行业监管等社会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加强平安建设各项核心指标分析、研判,提升社会风险识别、预警、防范、处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和基层治理平台,承接平安建设重大应用功能,构建权责明确、一屏指挥、流转贯通、处置高效的基层社会治理综合系统,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智治能力。

第四十四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视频监控与平安建设场景应用协同建设,发挥公共视频在防范风险、调处矛盾纠纷、信息化核查、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发挥大数据在社会风险防控、基层社会治理以及平安建设决策、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法治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省根据平安建设需要,加强平安建设和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立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为平安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预防性法律制度,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组织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司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司法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因执法司法不当、不公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完善监管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体系,推动执法力量和权限下沉,优化和提升基层执法效能。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平安建设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动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平安建设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第五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推进法治化综合改革,完善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基层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推动法治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为平安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本省定期向社会公布平安浙江指数,全面、客观评价设区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状况。

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完善平安浙江指数,合理设置指标权重,优化指标单位和数据类型,科学计算指标变化趋势,强化平安浙江指数的实际运用。

第五十五条 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优化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提升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平安建设参与率、满意率等调查。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平安建设考核涉及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拒报。

第五十六条 对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

(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

(三)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

(四)对平安建设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五)瞒报、漏报、拒报平安建设考核数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受到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内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临安网格员笔试考试内容

郑哲敏(1924— )

  郑哲敏,著名力学家、爆炸力学专家。早期在水弹性力学研究中取得成就。长期从事固体力学研究,开拓和发展了我国的爆炸力学事业。擅长运用力学理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提出了流体弹塑性体模型和理论,并在爆炸加工、岩土爆破、核爆炸效应、穿甲破甲、材料动态破坏、瓦斯突出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倡导海洋工程力学、材料力学性能、环境灾害力学的研究,创建了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非线性连续介质力学实验室,为推动我国力学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谈镐生(1916— )

  谈镐生,著名力学家和应用数学家。长期从事流体力学、稀薄气体力学和应用数学研究。提出了植被流局部扩散模型;发现了网格湍流负二次幂衰减律。在自由分子流、旋翼边界层、激波马赫反射、马赫波锥相互作用和分离流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70年代以来,他强调了力学学科的基础性,并积极指导和支持力学的基础研究,首先提出在我国建立分两级培养研究生的制度,对我国力学事业发展与人才培养作出了贡献。

  黄克智(1927— )

  黄克智,著名力学家和力学教育家。长期从事弹塑性断裂力学、薄壳理论和塑性理论的研究工作。在裂纹扩展过程与断裂准则、薄壳理论的渐近展开和合成解法、宏观与细观塑性本构关系等方面获得了重要成果。在压力容器、反应堆结构强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他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培养了一批固体力学研究人才。

钱学森

生于上海,祖籍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县,是中国杰出的爱国科学家,是航空领域、空气动力学学科的第三代挚旗人,是工程控制论的创始人,是二十世纪应用数学和应用力学领域的人物。

他在上世纪40年代就已经成为和其恩师冯·卡门并驾齐驱的航空航天领域内最为杰出的代表人物之一,成为二十世纪众多学科领域的科学群星中极少数的巨星之一;也是为新中国的成长做出无可估量贡献的老一辈科学家团体之中,影响最大、功勋最为卓著的杰出代表人物,是新中国爱国留学归国人员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建设者,是新中国历史上伟大的人民科学家。被誉为“中国航天之父”、“中国导弹之父”、“火箭之王”、“中国自动化控制之父”。中国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两弹一星”功勋奖章。

钱伟长,

江苏无锡人,中国近代力学之父,世界著名的科学家、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中国民主同盟的卓越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钱伟长院士兼长应用数学、物理学、中文信息学,著述甚丰——特别在弹性力学、变分原理、摄动方法等领域有重要成就。

世界著名的杰出华人科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国际上以钱氏命名的力学,应用数学科研成果就有“钱伟长方程”、“钱伟长方法”、“钱伟长一般方程”,“圆柱壳的钱伟长方程”等等。

浙江网格员考试题及答案

一是起点均等——义务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起点均等是教育公平的前提。我国教育发展的不平衡问题,突出表现为教育结构发展和区域分布的不平衡。教育结构方面,我国婴幼儿看护和学前教育是教育系统的短板,在三孩政策放开之后这一领域的供需矛盾将更加明显。面对人口增速和生育率的不断下滑,支持有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生育已成为重中之重,完成这一目标不仅要放开生育指标,还要完善生育支持配套政策,发展婴幼儿看护和学前教育市场,加快推进儿童早期成长计划,将学龄前阶段纳入义务教育范畴。教育区域方面,截至2019年底我国有2767个县(市、区)通过了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占比达95.32%,但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仍是义务教育的薄弱环节,需要逐步实现义务教育资源均等化,将高中阶段纳入义务教育范畴,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和教师轮岗。

二是初次分配——要素市场化改革。

初次分配由市场机制主导,其依据是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要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就必须关注初次分配的过程,减少对资源要素的生产流通限制,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大要素市场化改革。劳动力方面,允许劳动自由流动,淡化户籍制度,完善常住人口居住证制度,推动公共服务与纳税社保分级挂钩。资本方面,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发展普惠金融,提高小微企业金融可得性。数据方面,加快培育数字市场,完善数据产权,推动资源共享。技术方面,针对卡脖子环节集中攻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土地方面,统一城乡建设用地,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三是再次分配——提高直接税比重。

再次分配由政府主导,强调公平的原则,具有通过国家权力强制进行的特征,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未来直接税比重将逐步提高,其中个税实行累进税率综合征收,财产税的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将择机落地。

四是三次分配——作为分配制度的补充。

三次分配指的是企业、社会组织、家族、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和道德准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的表述,三次分配将作为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补充,与再次分配的直接税形成有力配合,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是城乡差距——共同富裕的核心任务。

最大的收入差距是在城乡之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难点和核心点就是缩小城乡差距。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差距问题,已选定城乡发展均衡性较好的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差“十三五”时期从2.07倍缩小至1.96倍,目标到2025年进一步缩小到 1.9 以内。缩小城乡差距的核心是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农村劳动性收入需要互联网、资本和科技下乡,提高现代农业的生产效率;提高农村财产性收入要依靠土地流转和出让改革。

六是区域差距——区域合作补偿。

除城乡差距以外,我国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差距也是共同富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2020年我国东部地区省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万元,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7万和2.5万元,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共同富裕关注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建立区域利益补偿机制,例如黄河上下游水资源质量补偿机制,探索区域合作机制,例如东西部对口扶贫和绩效考核绑定。

七是行业差距——强化反垄断和行业监管。

2020年11月至今,我国陆续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文件,对阿里、美团“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并叫停了虎牙和斗鱼的合并。8月30日深改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习近平主席再次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未来政策将持续发力,以缩小行业差距、强化反垄断、加强行业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八是房地产政策——保居住舒心抑金融。

2016年以来房地产调控以抑制需求为主,政策正在转向增加供给,限制招拍挂次数和限制土地溢价率是个开端。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的落实将伴随需求侧手段的减弱和供给侧手段的衔接,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将加快推进。房住不炒,提升房地产的居住属性,抑制房地产的金融属性,既要做到居者有其屋,又不能靠房子拉大贫富差距,发展保障房、居住服务物业等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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