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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学考研最低分(澳门大学研究生考试科目)

2023-03-10 11:48:15研究生招生

澳门大学研究生考试科目

1、如果申请人是应届本科,可以报读除MBA课程以外的所有其他课程;

2、申请硕士课程者必须具有澳门大学认可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也可能被要求具有其他知识或专业经验;

3、成功生只被临时录取,获得学士学位毕业资格且总成绩符合相关院校要求后正式录取;

4、申请人本科毕业总平均分等于C及以上;

5、申请人必须具备课程所需的语言技能;

澳门大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1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13 注册城乡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海关总署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海关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海关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 专利代理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海关总署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6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7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8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9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40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1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4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3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4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5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6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4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49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50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51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52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海关总署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53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54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5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6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技能人员类

澳门大学研究生考试科目安排

澳门大学历史专业研究生一般文科类的专业是两年。

澳门大学研究生专业目录

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是介绍学校基本情况,是学生了解该学校和进行报考的重要依据,是一种较为可信的院校信息。博士招生简章中会有学校所招收专业、报考条件,报考流程,奖助政策、联系方式等信息。已经有博士招生院校公布招生简章了,正在备考的小伙伴们记得关注报考院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目录了。这可就决定了你能否报考目标院校了,一起来你看下以下院校的招生简章吧。

复旦大学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规模与方式

全校拟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600名左右。全校招生总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将视生源情况和人才培养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各专业招收直接攻博生人数以实际录取为准。

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包括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2021年我校各院系均采取“申请-考核”制选拔普通招考博士生。

我校2021年只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三、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

(1)预计于2021年应届硕士毕业的考生,最迟须在博士生入学前硕士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2)只有硕士学位证书、没有硕士毕业证书的考生,在资格审查时须出示硕士学位证书,否则按同等学力报考对待。

(3)持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考生,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交认证报告。

(4)考生如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工作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②已修完至少5门所报考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授课单位的成绩证明);③已在所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领域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完成人)身份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过1篇学术论文,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五名)。

(5)我校部分院系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具体见《复旦大学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的院系备注栏。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同高考体检标准)。

5.提供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报考定向就业博士生者,还须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招生院系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1.考生应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在复旦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网址://www.gsao.fudan.edu.cn,以下简称学校研招网)“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如有调整,将在学校研招网提前通知。

2.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报考信息,上传所需的报考材料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并牢记自己的报名号和密码。报名费250元,在网上报名时支付。

3.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应于复试前或按所报考院系要求的时间将报名表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奖励证书等复印件一并寄(送)至所报考院系指定的办公室或工作人员。逾期未提交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者,按放弃报考处理。

4.考生参加复试或考核时,须携带有效证件原件在院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复试。证件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应届生学生证、往届生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以及院系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同等学力考生和境外学位获得者须同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五、考核

1.招生院系按照公开发布的“申请-考核”制选拔办法,根据对考生申请材料初审、初试(含外国语水平)结果,择优确定各学科专业的差额复试、考核名单,进行复试、考核。考核时间、地点由招生院系另行通知。

2.招生院系根据院系和学科实际,决定是否要求全部或部分考生参加外国语考试。需要参加外国语考试的考生,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形式为笔试,时间暂定2021年3月13日上午,

地点在邯郸路校区(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3.我校两院院士和文科杰出、资深教授可以以“自主选拔”方式招收博士生。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政治,加试时间暂定为2021年3月13日下午,人文、社科类考生加试《马克思主义著作选读》,理、工、医科类考生加试《自然辩证法》。②两门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时间、地点由所报考院系另行通知。加试科目均为笔试。

六、录取

学校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实际下达招生计划数,综合考虑考生的考核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等进行录取。在复试、考核阶段单科成绩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七、学费和奖助

按照国家规定,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万元,按学年收取。直接攻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通过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具体学费标准请关注我校财务处网页(//www.cwc.fudan.edu.cn)收费公示栏。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奖学金、生活津贴、“三助”津贴、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五部分组成。具体研究生奖助方案请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页(//www.gs.fudan.edu.cn)“学生奖助”栏目或学校研招网发布的最新信息。

八、相关说明

1.各招生院系分别制定“申请-考核”制选拔办法,在学校研招网上另行公布。

2.我校2021年招收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类别为电子信息(代码:085400)、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00)、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00)。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生实行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培养。

3.定向就业的博士生须于录取时与学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关系,学校不承担其个人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考生应慎重、如实填写就业方式,报名阶段结束后不再更改。

4.招生专业目录中代码第五位为“Z”的专业是我校的自设专业,姓名后带“*”的导师是我校兼职导师。

5.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仅限临床医学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录取前须获得相同或相近专业临床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最迟须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前获得);其中报考“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试点项目”(研究方向为“5+3+X”项目)的考生同时须是复旦大学附属医院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在培人员,且入学时须在基地。培养方式为全日制。有定向工作单位的,须如实填写报考信息并提供定向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6.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报考或入学资格。

7.考生入学时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8.如无特殊规定,我校2021级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博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4学年;基本学习年限结束尚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2学年。

9.报考我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研究生”专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项,以及我校与西湖大学“跨学科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的考生,请同时关注相应的招生简章。

10.获得所在学校推荐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2021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办法见《复旦大学2021年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章程》。

11.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我校2021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办法见《复旦大学关于做好2021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通知》。

12.我校2021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办法,以及招收外国博士研究生的办法,另行公布。

13.若教育部2021年度出台新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结合实际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在学校研招网公布。

九、联系方式及申诉渠道

1.信息查询和联系方式

部门:复旦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邮编:200433

电话:(021)65643991或6564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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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忱欢迎优秀学子报考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澳门大学研究生要多少分

不是水硕。澳门科技大学简称“澳科大(MUST)”,是一所位于中国中国澳门的私立国际化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国际大学协会、亚太大学联合会、粤港澳高校联盟、中国高校行星科学联盟成员 。

澳门科技大学位列2022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世界第251-300区间 ,2023QS世界大学排名世界第581-590区间 ,2022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世界第1029位 ,2022泰晤士高等教育亚洲大学排名第36位 、世界年轻大学排名第39位 ;生物学与生物化学、工程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药理毒理学、计算机科学、临床医学、社会科学(综合)共7个学科位列ESI全球前1% 。

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条件:

1、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所有的硕士课程,但MBA除外。

2、申请人须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3、申请人学士学位毕业总平均分须达到相等于C+或以上的成绩,相当于4分制GPA的2.3,或100分制的70分。

澳门大学 考研

澳门大学读研究生好处是这是一所综合性大学,教学质量非常好,学生素质非常高,学习内容非常广泛,学习氛围浓,培养的学生深受社会欢迎,培养出来就业率也非常高,职业发展也非常好,专业也符合市场要求,学生出来以后视野比较开阔,弊端是这所大学学费比较贵,家庭负担比较重,内地学生报考这所大学分数比较高。

澳门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

我是澳门科技大学的博士生,对这些政策有所了解。

澳门目前有四所大学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但只有其中三所获教育部批准在内地25个省/市/自治区招收研究生,这三所大学分别是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

除澳门科技大学外,其余两所都是自主进行招生考试,无需参加全国统考;

如申请澳门科技大学除MBA、MPA之外的硕士课程,则需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一区的录取分数线。通过后还要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入学笔试和面式。

澳门大学研究生报考

有一定难度。

澳门大学申请要求:

  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澳门大学认可的学士学位或学术背景。还可能要求申请人具有其他知识或专业经验;

  成绩要求:申请人本科成绩需要达到2.3/4或70/100,亦或者14/20(法学院除外);

  语言要求:大学英语六级430或以上,或者托福80分,雅思总分6.0或以上,各单项不低于5.5;也可以用专四专八成绩;

澳门大学研究生考试科目有哪些

澳门科技大学博雅学院的特色是产学结合,更注重培养具有跨文化交流与合作、具备创新意识、终身学习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授课语言:

授课语言为中文/英文,授课形式为面授。

学科及课程设置

学院课程面向本地、内地和国际招生。目前开设了商学士学位课程和款待服务管理学士学位课程。课程期限为四年,课程分为必修科目、专业必修科目、通识教育科目。

商学士课程包括:管理导论、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商业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导论、管理会计导论、财务学原理、营运管理、市场营销、品牌管理、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英文 I、英文 II等;款待服务管理学士学位课程包括:管理导论、营运管理、商务统计、财务学、人力资源管理、品牌管理、市场营销、多元文化沟通、国际礼仪、葡萄酒欣赏、英文 I、英文 II等。

博雅学院未来也将开设更加多元化的文凭证书及学士学位课程,学院还将加强与校内各学院协同合作,并积极开展与国际知名院校的合作,努力为学生创造更多参与校际及国际学习交流项目标机会。现已与英国雷丁大学合作,毕业生有机会获取双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