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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利成绩(四川省水利工程)

2023-05-05 13:18:21考研分数线

四川省水利工程

       2023年,从四川省农田水利局获悉,第二十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中,四川3处入选,分别是洪雅烟雨柳江水利风景区、仪陇柏杨湖水利风景区、剑阁翠云湖水利风景区。

一、烟雨柳江水利风景区位于眉山市洪雅县,景区依托花溪河堤防、杨村河堤防等水利工程而建,是一处山水相依、人水和谐、文化厚重、产业兴旺的自然河湖型水利风景区,景区规划面积15.8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约1.8平方公里。

工程突出生态保护和水文化、水景观展示,充分利用堤顶道路、护坡、空地等进行绿化和景观建设,沿途配套景观节点、服务驿站、观景平台等设施,打造“雅韵花溪”生态廊道,形成雅韵特色十足的水利景观长廊和田园生态步道,已成为我省重要旅游目的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也是眉山市乃至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标杆项目,幸福河湖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二、柏杨湖水利风景区位于南充市仪陇县境内,依托燎原电站大坝枢纽工程而建,景区规划面积26.6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2.4平方公里。湖水碧波荡漾,风景秀丽,享有“小三峡”之美誉。

景区内红色文化、客家文化、三乡文化、农耕文化、民俗文化、林盘文化融为一体,人文底蕴深厚,具有教育、观赏、生态、环境、文化、科普等价值,是集“伟人瞻仰、旅游消费、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全国红色旅游示范区,2016年成功创建为国家5A级景区。

景区山水观光游览片区景点众多,拥有二级坝瀑布、百鸟林、石宝寨、同心岛等26个景点,其风格迥异、各具特色,形成了一幅独具韵味的柏杨湖山水画卷。

三、翠云湖水利风景区位于广元市剑阁县境内,景区依托杨家坝中型水库库区而建,总规划面积约2.8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约1.6平方公里。景区以山险、石怪、景奇、山翠、峡幽、水绿闻名,由侏罗纪和白垩纪砾岩构成的连锁式群峰,既有北国山岳雄浑的壮丽景观,又有南国旖旎的风光情趣,翠云湖如一条翠绿色的腰带深系于剑门山之间,湖面宽阔,水质清澈,有“深山卧龙潭,高峡出平湖”之美誉。

     截至目前,四川已拥有国家水利风景区48家,省级水利风景区109家,河湖公园25家,数量居西部第一位。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

(一)防洪、防潮工程;

(二)农田灌溉工程;

(三)水力发电工程;

(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

(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

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严格实施《国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例》;

2.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岗位作业指导书;

3.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实施规范性监督;

4.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及非工人安全素质;

5.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根据《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

7.组织安全技术评估,健全安全技术设施验收及定期维护检修制度等。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 四川民营企业水利水电资质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资质。2 这些资质的获得需要经过资格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项目经历等条件的满足,因此获得这些资质需要一定时间和投入。3 此外,随着政策和技术的变化,企业还需要不断更新自身的资质和技术,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对于企业来说,拥有完整的水利水电资质是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项目拓展空间。因此,企业应该重视水利水电资质申报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利工程,个人认为历史上最早,国内知名度最高,也是著名景点的水利工程是都江堰水利工程。

整个都江堰水利工程景区由伏龙观宝瓶口,飞沙堰,鱼嘴,玉垒山二王庙,夫妻桥安澜索桥组成,都江堰水利工程建于秦朝,二王庙是纪念李冰父子所建。

岷江上的水利工程,除了都江堰,以现在建造的紫坪铺水库,工程最为有著名。

岷江随拍

四川省水利工程项目

四川岷江上的水利工程是都江堰水利工程。

都江堰水利工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岷江上游,建设于公元前256年,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远,唯一留存,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由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部分组成。灌溉面积1076万亩,造就了天府之国。

四川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净化招投标市场,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证,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非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人员,不得以四川省评标专家的名义参与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在从事工业(含内贸)、商务、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并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第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置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商各行业主管部门议定。

第五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向社会公开征集。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评标专家申请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招投标和评标知识,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评标专家申报程序: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若有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一)单位推荐。由符合条件人员的所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统一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组织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就近到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也可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填写。(三)《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应由申请人本人按川办函〔2001〕2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通知》规定要求填写,并报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送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人员,按其申请表填报的从事专业分别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成员统一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条

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条件的,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十二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评标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综合考核和继续教育,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可以续聘,每届聘期3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另行制定)。(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进行投诉。(六)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相应的网络终端解答。(七)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给予的处罚提出申诉。(八)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补充或修改,经审核后更新。(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书面说明。(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三)遵守评标纪律,在得知将参与评标后,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四)根据网络终端通知,准时出席评标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应提前请假或向网络终端出具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相关证明。(五)客观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或委托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改其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的资料。(七)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八)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二)在管辖区域内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工作的(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个项目,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五)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限未结束的。

四川省水利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县级卫生部门配合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检测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

第十条 妇联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妇女、儿童参与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第四章 项目规划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以市(州)为单元,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项目任务落实到项目县并规划到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市(州)发改委和水利局根据规划及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达的年度计划,商水利厅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规划报告为依据,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学校、高梁旱磅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要合理规划水源保护设施和饮水安全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新建集镇、村镇时应充分考虑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对四周水源紧缺的集镇要限制发展或逐步搬迁。各地在兴办学校、居民点、厂矿等建设项目时,要坚持水资源论证制度,成片规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并分户建立工程规划卡。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分布图、各类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及水质检验报告等部分组成。对供水规模较大的工程,要进行单独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年度实施的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将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的人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卡立档,实行名册管理。对农村饮水不安全农户确定规划标准、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等,可通过报刊、公示墙等形式在村内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大力推行“参与式”模式,要让老百姓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严格实行规划建卡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巡回监理制、资金报帐制、项目公示制的“六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实施项目应保持计划严肃性,一经审批就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打井、集雨等较集中连片的项目,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县××镇(乡)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工程简介。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项目所在市(州)、县、乡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融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补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大力推广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工程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州)、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挪用、滞留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州)水利局商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自验。重点要对工程建设任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自验合格后,填写“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水利部门存档,市(州)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向省水利厅和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样进行验收,抽验县不少于任务县的50%,每县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三十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项目建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以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资质认证和供水管理,并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审批。

第三十九条 集中供水站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既要考虑供水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行水价的听证制度。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

第四十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饮水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限制发展城镇、村镇和厂矿企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应先予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要防治“水葫芦”等有害生物的生长,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四十二条 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停止安排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